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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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本人参加国内多个涉外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以及国外投标和合同的实施工作,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均有这样的条款:“业主在合同授予前的任何时候,均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和取消投标进程,以及拒绝所有的投标权利,而不因此对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把业主采取这些行动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的义务。”可以看出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是没有提出质疑和投诉权利的!我国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或投诉的。应该说这是一大进步,但是不能利用这样的规定,干扰招标投标的正常进程。
关于在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应在3天的公示期内提出,并由招标人作出答复,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答复后即正常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如果在超过公示期提出异议,招标人是可以拒绝答复的。如果投标人对答复不满,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在投诉期间招标投标活动是不能停止的!只有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投诉理由属实和充分时,并向招标人发出停止招标投标活动指令,才能停止!所以不存在对评标结果反复质疑的问题。
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投标人有8个,评标结果公示后,公示期间没有投标人质疑,过后投标人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接受了这个投诉,但由于取证困难,招标人一直等待结果。在接近投标有效期时,仍无结果。招标人不得不延长投标有效期,结果是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实有问题时,招标人已经失掉了有竞争力的投标人。虽然还有5家投标人可能标价都是比较高的。从中选择中标人时,招标人要多投入许多资金;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问题,由于延长了投标有效期,也延后了合同的签订和工期的后托。从上看出,取证困难就不会有结论,招标人就不该停止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标人投诉时,只要行政监督部门未下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指令时,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就不该停止,继续进行。这就不会招致有效期的延长!
结论:你的问题可以看出投标人的一个随意质疑或投诉,就会给招标投标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应杜绝这种事件的发生,杜绝发生的最好办法就是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一般的情况下不要停止或下令停止招标投标活动!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3.25.
2014-03-25 2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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