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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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均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只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提到:“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其中“履约保证金”是指除现金外,可以是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而“其他形式履约担保”是指银行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
由于履约保证金的额度是中标合同额10%,所以额度较大,采用银行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无条件保函)最好!避免承包人动用过大的资金,保函只是承包人向银行缴纳保函手续费,这大大的减少了承包人的压力。同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更趋合理,因为提交现金或支票就等于大量现金长期(项目工期)压在发包人手中,因此投标人就应将该资金损失的利息加在报价上!
建议: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是最好的形式!国际招标投标都是采用该种形式。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3.24.
2014-03-24 14: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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