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我对招标人拖着不签合同如何处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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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招标人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从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拖着不签订合同,是违法的。请注意,不是中标后,而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不签订合同。依据我对《招标投标法》的理解,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后,再提出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有权拒绝或接受签订这个合同。
2、如果中标人拒绝签订这个合同,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给予补偿。包括:投标时发生的所有费用(如编制投标文件人员工资和旅差费、编制投标文件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等于存在银行中,按现行存款利率计算),以及中标人由于作进场准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动员进场人员的差旅费和购置进场使用机具费等)。
3、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督促招标人与中标人尽快签订合同;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督促给予中标人以补偿。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10.1.
2007-10-01 1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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