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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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请注意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检查),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之所以做这样规定,这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和运输投标文件是否完好,以及是否有泄密的责任;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这一条规定的是在开标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的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拒收,这时可以利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用品,进行修补密封。
通过本人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理解,具体剖析你的问题如下:开标时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标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而是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是密封是否被拆封和泄密。如果投标文件密封破坏,并分析已经泄密时,这是招标人或招标代机构保存投标文件不好的责任。将终止招标。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机构应赔偿所有投标人的经济损失后,再重新招标;如果投标文件密封未被破坏,只是裂开并未泄密时,即使有的投标文件发现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已经被招标人或招标代机构接受时,都应认为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也即无误,进行正常唱标。因为即使密封有瑕疵,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投标质量。对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对招标人是有利的!千万不要因密封问题否定其投标!还应补充一句:招标人或招标代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在开标会议之前,而不是之后。其目的是防止承担保存不好的责任,以防有泄密嫌疑!只要招标人或招标代机构接收到投标文件,就都是合格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5.23.
2014-05-23 2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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