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函的投标总价与总报价表和报价明细表汇总价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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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做的确有欠妥的地方,难怪投标人投诉你们。
正确的做法是,投标函的投标总价与总报价表和报价明细表汇总价不一致时,应以投标函文字数额投标总价为准,修改总报价表和报价明细表汇总价。 这是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修正错误原则。
所以应以投标函文字数额的投标总价作为评标价(因为评标价高了5万元,有可能中不了标),如果中标,也是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接受的中标价,也应是签约的合同价。
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价格与总报价表和报价明细表汇总价不一致(来不及修改),在合同实施时应如何进行支付呢?其做法是:170÷165=1.0303,每期支付与报价明细表中对应项目完成额乘以1.0303即可。
结论:这不是两次报价。应按投标函中文字数额的170万元唱标和评标,用165万元评标是不对的!如果用165万元唱标,并签字确认,也不能以唱标为准,应以投标函为准,投标函是所有投标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是第一位的合同文件。因此投标人投诉的不对!也不能依此认为甲公司的价格组成及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是一个完整有效的单独报价。他的报价可以这样认为:“编制好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后发现投标价格偏低,也来不及修改,因此只在投标函中投标总价上加了5万元。”当然投标人编好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以后,发现投标价格偏高,也可以在投标函投标总价上减低5万元!这都是可能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6.6.
2014-06-06 15: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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