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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关于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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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从你上面提供的情况看,这个谈判项目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1、采购中心违反竞争性谈判的程序,透露了各参与谈判供应商的价格。
2、谈判专家在谈判过程中接打电话显然是违反评标工作纪律的行为,也不能保证其在打电话时将谈判过程与内容通过电话方式对外进行了透露。
建议:
1、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在得知权益受到损害的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如对采购人提供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会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
3、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真如你所说,并且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此事,废标是100%。
有什么其他的问题,你可以加入QQ42581886,说明身份后验证,我们一起来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2007-11-28 08: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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