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延期招标公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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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投标有效期内,由于怀疑投标人有串标行为,延期公示时间属于正常。但是调查的时间有点长,因此公示后尽快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这些工作都不能超过投标有效期。
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过期失效,也就是说投标人是依据投标有效期间的市场物价水平,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的。现有效期已过,投标条件和报价条件已经改变。因此应终止招标。终止招标这属非正当理由,因此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除退还各种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外,还应赔偿给投标人造成损失!其后再重新招标!
建议:结合你们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确定投标人无串标行为时,公示前应发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待投标人同意后,再发出公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以防投标有效期不足,造成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8.7.
2014-08-07 11: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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