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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代理
作者:shuke0900
题目:招标代理
MAIL:mp_zbb@163.com
IP地址:221.214.180.*


   一施工招标,牵涉到投标人在今后投标中扣分情况,文件内容规定为: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经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放弃投标,否则自本工程投标截止日起一年内三次公开招标每次投标综合得分扣2分。
    案例: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携带标书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代理因该投标人为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拒收其投标文件,导致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离开开标会现场。  
    招标文件规定不予受理情形是: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到场或与所出示的身份证不相符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出示由该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原件的。
    另外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属于废标条款。
    问题:招标代理这一错误做法,造成监管部门对投标人下一步投标是否扣分产生干扰,请问各位专家,是否对企业今后投标扣分?
     

  发贴时间2014-08-15 16:22:2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的有关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7.*




  依据国际或国内惯例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如何投标,以及投什么性质的标均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之所以有这样的惯例,是因为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通过细读和分析,再做出决定。如果通过细读文件后,认为本工程不是自己熟悉的项目,或不是自己的优势项目、或资格条件(资格后审)不够、或有不合理地控制价、或有苛刻的合同条件,以及投标将会发生较大亏损时等等,决定不再投标时,这是他的自由,不能强加于投标人必须投标!也就是说不能“包办婚姻”!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经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放弃投标”或者放弃投标后“自本工程投标截止日起一年内三次公开招标每次投标综合得分扣2分。”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因此上述规定是不合理,也是不应当的。
  在案例中,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数量和到账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时,招标人是有权拒绝其投标。除此之外的案例中(一)和(二)招标人不受理投标文件也是有据可查的。但是(三)规定是应商榷的。七部委27号令《共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因此投标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他参加开标会与否,他的投标都是有效地,应当拆封唱标。如果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招标人也不能拒绝。也无需核查其身份,只需签到即可。这种核查身份证明与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原件等,都属于不尊重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人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与招标人是平等的,不要视为是向招标人讨饭吃的!应把投标人视为朋友、客人,并欢迎来投标。本人参加过多个国际和国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均无这样的规定。
  另外对“开标会”应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本人认为“开标会”只是一个让所有投标人了解自己竞争地位的会议,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我国已经把“开标会”引领到“误区”之中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8.20..






  发贴时间2014-08-20 10:50:25 
 ** 贴子回复

作者:shuke0900
题目:谢谢
MAIL:mp_zbb@163.com
IP地址:221.214.180.*




谢谢唐老师回复,受益。





  发贴时间2014-08-20 1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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