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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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际或国内惯例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如何投标,以及投什么性质的标均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之所以有这样的惯例,是因为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通过细读和分析,再做出决定。如果通过细读文件后,认为本工程不是自己熟悉的项目,或不是自己的优势项目、或资格条件(资格后审)不够、或有不合理地控制价、或有苛刻的合同条件,以及投标将会发生较大亏损时等等,决定不再投标时,这是他的自由,不能强加于投标人必须投标!也就是说不能“包办婚姻”!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经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放弃投标”或者放弃投标后“自本工程投标截止日起一年内三次公开招标每次投标综合得分扣2分。”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因此上述规定是不合理,也是不应当的。
在案例中,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数量和到账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时,招标人是有权拒绝其投标。除此之外的案例中(一)和(二)招标人不受理投标文件也是有据可查的。但是(三)规定是应商榷的。七部委27号令《共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因此投标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他参加开标会与否,他的投标都是有效地,应当拆封唱标。如果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招标人也不能拒绝。也无需核查其身份,只需签到即可。这种核查身份证明与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原件等,都属于不尊重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人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与招标人是平等的,不要视为是向招标人讨饭吃的!应把投标人视为朋友、客人,并欢迎来投标。本人参加过多个国际和国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均无这样的规定。
另外对“开标会”应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本人认为“开标会”只是一个让所有投标人了解自己竞争地位的会议,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我国已经把“开标会”引领到“误区”之中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8.20..
2014-08-20 1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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