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fc
题目:通过预审合格单位投标后在招标评标时发现资格预审条件瑕疵不能直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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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经历的一个案例:
通过资格预审程序对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评审合格的单位,在接到招标人资格预设合格通知书后(同时告知作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投标后,在评标环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专家发现(或根据投诉举报)某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环节存在未完全响应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或存在瑕疵(如:数据实际相同仅计量单位差异,某配件的构成和数量表述不明确),对此:
1.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否引用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评标标准进行再次否决?
2.评标委员会能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否决该单位的投标?或评标委员会直接对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否决?
3.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能否要求原资格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重新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再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的重新评审结果再进行否决?
我认为上述三种情况都不可以。一旦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就是有效的,在招标评审环节中招标委员会只能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评审,涉及资格预审标准的问题,应当执行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即使招标委员会专家发现资格预审存在瑕疵,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实质性响应问题的,也不能在评标环节进行否决。
因为无论是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还是招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都难免出现失误或遗漏,根据《招标投标法》38条、44条、56条规定,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以及不得向他人透漏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就是考虑到评委工作失误特殊性和招标标程序效率与相对稳定性,对非法律强制性或非实质性响应的评审结论不得推翻。
新的商务部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8条中规定:“经资格预审合格、且商务评议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否决其投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2015-01-20 0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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