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范围和标准以及对原设备进行完善招标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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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提出的问题有如下看法:
1.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二)款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你提出的已经达到200万元,因此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此依据地方规定如需向当地有关单位备案时,就应按规定执行。如地方无此规定,也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四)款之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你提到的项目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但是你们为有竞争,以达到经济的目的,采用招标方式是正确的。投标人通过竞争,提出有竞争的投标价格,是正常的。为获得中标,原中标单位提出完善项目比原项目的价格低,是属于正常的!因此是可以接受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9.24.
2014-09-24 20: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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