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拦标价公布的日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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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本人认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发布。以便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有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价格,以免投标价格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而造成被否定投标的结局。如果招标人在发布最高投标限价后,又想修改时,应在投标截止前15天发出修改通知,以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作出响应!这是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不足15天时,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你提到的三日或十日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9.24.
2014-09-24 0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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