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取消招标项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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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我认为:
1.开标前终止招标(即取消招标项目)的,应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部分编制投标文件费;
2.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前终止招标的,除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编制投标文件费外,还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终止招标的,应承担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由此给中标人或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合同利润损失),给予赔偿!
请注意!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社会政治和自然力的正当理由)引起终止招标,仅赔偿经济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9.24.
2014-09-24 11: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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