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分包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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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
1.“在设备EPC招标中”这样的提法不妥。“EPC”是指招标项目总承包,包括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以及项目施工等内容总承包。所以只是设备招标不能称为“EPC”——总承包。
2.“评委会确定了三个某单项设备的分包商并经投标人确认”做法是不妥的!这属于指定分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指定分包商不遵从总承包人管理,造成任何损失要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所以明知道业主就不该指定分包商!
3.从题目中看出业主还是明智的,一是指定三个分包商供总承包人选择,二是业主同意中标人增加二个分包商候选人。通过比价从五个候选分包商选定分包商,是个好办法。如果总承包人选择自己推荐的分包商候选人为分包商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分包商出现任何问题都是总承包人的问题。当出现任何工程事故,都应由总承包人出资处理。虽然前后提出的分包商候选人有可能不在一个档次上,但是只要能完成分包任务即可。如果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发现总承包人选定的分包商,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更换分包商!只有这样才使业主处于合同管理过程的主动地位!
4.业主同意增加中标人提出二个分包商候选人是在确定中标人或者签订合同后,不是评标阶段,所以不存在“对其他投标人不公正” 的问题。在签订合同以后是属于合同实施阶段。由于合同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有利于合同的实施,这样的变更是好的!
结论: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选定分包商能胜任工作,就不存在责任的问题和改正的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9.26.
2014-09-26 21: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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