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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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明确投标人提供了“假建造师证”是违反《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此投标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另外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是真实的,不能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那么这些资料的真伪由谁核实呢?依据常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负责招标工作,以及接受文件的人。如果招标人自行招标就由其核实文件的真伪;如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就应由其核实文件真伪。这是他们职责。这无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可能规定那么详细。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时间有限,不可能由他们去核实文件真伪,他们既无时间,也无能力去核实。他们是依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真实文件评审。所以你们查错了对象!
另外你省招投标监督局负责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规定,这些文件规定:“资格预审是通过招标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定”;“资格后审是通过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定”,没有那个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招标局评审”。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9.28.
2014-09-28 2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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