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版本不一致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3.*
|
|
对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看法:
1.从你的问题中看出,你们参加的不是招标投标项目,而是属于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人。所以在文中不能用“招标和投标”的语言。如果是招标项目时,是不能进行第二轮投标报价的,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2.既然业主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承包人依据谈判文件编制的报价文件,谈判小组应在第一轮面对面谈判时,对主材不是进口品牌应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就等于默认!
3.第二轮报价前,你们如何证明未收到“关于主材变更为进口品牌三菱或德固赛的澄清文件”。如果有确凿证明未收到澄清文件,你们的第一轮报价文件和第二轮报价文件都是有效地!
4.第二轮报价表栏目或备注上是否表明使用国产品牌,如果已经表明,为何谈判小组未提出异议?也可理解已经默认。
5.你们已经被选为承包人,并已经签订了合同,因此事实上业主已经默认!
6.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针对上述看法与业主和审计部门协商。请注意你们不要直接面对审计部门,应与业主谈判!如果无法取得一致,只能以合同纠纷向地方法院投诉业主,并裁决!
由于本人不熟悉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因此上述看法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9.26.
2014-09-26 11:14: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