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缩短招标公告中明示的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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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法规未规定不可以缩短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限,只规定了不能少于5日。但是招标公告明示的发售招标文件时限,就不要再缩短了!请设身处地站在投标人的立场思考一下,比如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限是9月20日至9月29日,现缩短为9月22日至9月26日时,投标人已经到场的要再等待2天,既延误了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也增加了他们的投标成本;投标人准备26日以后再买招标文件时,因已改时,无法买到招标文件,给他投标造成损失。也因此减少了投标人,降低了竞争,对招标人也是不利的!
结论:不宜缩短!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9.30.
2014-09-30 2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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