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enus_ZK 题目:市政项目综合评估法中保证金加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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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个投资估算约为5000万元的市政道路项目招标文件中“其他因素加分”规定:“投标人需缴纳诚信保证金,缴纳200万元加2分,在此基础上,每多缴纳100万元加1分,加满8分为止。”此种评标办法加分着实令人啼笑皆非。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诚信保证金”的描述或规定。在此类案例中,招标人设置此类加分选项,可否认为其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及设置与本项目招标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不合理条件?是否可以以《实施条例》第32条、《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提出质疑?想听听各位专家意见。感谢!
2014-10-24 13:59: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