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国有企业采购设备自主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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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几点看法:
1.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也是国有资金,因此采购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就应属于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第七条规定。
2.必须公开招标,不能采用邀请招标。更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依据《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你们采购的设备不具备邀请招标的条件。
3.你们内部生产工厂只要不是独立法人企业,是属于本企业的附属工厂时,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包括设备生产)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也即可以在附属工厂直接生产。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0.27.
2014-10-27 10: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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