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评标结果错误的修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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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提出的问题看,你不是不明白,而是让我评论你们的做法。好吧!本人就评论以下几点:
1.重新组织评委评标应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组织,怎么由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是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实施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
2.既然已经取消原中标人公示,就应改正评标委员会的错误,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给某投标人资质上加分(五分)就可以了!为何要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重新评审?加上分后原第一名与补上后投标人同为并列第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我在前面的回答原则,确定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原第三中标候选人淘汰。依上进行公示,不能推荐两个并列第一,两个并列第三。如果重新组织评委评标,也应只是修正错误即可,无需把所有投标文件再评审一次。
3.如果在公示以前或在公示期间,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或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时,应扣留其投标保证金。这时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已经淘汰的第三中标候选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只公示这两个中标候选人;如果公示后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已决定中标人放弃中标时,除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补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在有效期内仍可以依排序确定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1.1.
2014-11-01 15: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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