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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唐老师一个问题
作者:失意内蒙古
题目:请教唐老师一个问题
MAIL:xueyan17@qq.com
IP地址:110.19.109.*


一个苗木采购的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其中一位成员在林业局负责疫情防疫工作,她阐述市里有文件规定我市不得使用疫区的苗木,但这次采购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疫区的苗木不能参与投标并且没有要求各投标人提供苗木产地。于是,评标委员会要求所有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苗木产地进行澄清,并且根据市政府的文件否决了所有来自疫区的苗木的投标文件。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发贴时间2014-11-04 15:18:5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依据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5.*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以此对照,你们的做法是违背的。因为你们采用招标文件未有的评标标准,并否决了一些来自疫区苗木的投标文件。
  你市里有文件规定不得使用疫区的苗木也无可非议,但必须写在招标文件中,以便来至疫区苗木的那些投标人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他们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编制了投标文件,以及参加开标会等活动,已经投入许多资金。由于招标文件的失误否决其投标,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
  正确做法是:应终止招标,并赔偿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妥善处理完毕后,修正招标文件(即加入“来至疫区苗木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再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1.4.






  发贴时间2014-11-04 16: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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