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依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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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以此对照,你们的做法是违背的。因为你们采用招标文件未有的评标标准,并否决了一些来自疫区苗木的投标文件。
你市里有文件规定不得使用疫区的苗木也无可非议,但必须写在招标文件中,以便来至疫区苗木的那些投标人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他们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编制了投标文件,以及参加开标会等活动,已经投入许多资金。由于招标文件的失误否决其投标,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
正确做法是:应终止招标,并赔偿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妥善处理完毕后,修正招标文件(即加入“来至疫区苗木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再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1.4.
2014-11-04 16: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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