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第二次招标仍少于三家投标时可否继续开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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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你提到的,对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做了修改,即取消了最后一段“或者对两家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但这并不是认为不允许“对两家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我认为即然该项目不招标都可以,采用继续开标和评标,要比不招标更公正和公平,而且也是对合格的、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尊重。所以这是更好的选择!当然招标人也可以选择不招标,即可选择询价、竞争性谈判,以及第三次招标都可以。
结论:无论是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招标,只要第二次招标时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可以对剩余两家和一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因为这是有竞争情况下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或制造商。比不招标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或制造商要好许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1.5.
2014-11-05 09: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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