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时可否重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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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该条前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上述基本原则应编入招标文件中。依据上述规定正确的做法是:
1.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必须依据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不能另立评标标准,否则则属于暗箱操作。如果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以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招标人有权不予接受,并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也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
2.招标人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另立标准,否则等于自己否定自己!
3.如果评标委员会正确评审,招标人就应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能由招标人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最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也即是招标人最为理想的中标人!
4.当发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况时,招标人才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发生同样情况时,才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样做也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的。
结合你提出的问题,意见是: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经招标人核查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主要指质量、进度、施工方案,以及投标价格等)时,首先应选择的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当所有中标候选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一般不太可能出现这样情况),可以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因已经解散或失密),也可以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1.23.
2015-01-23 11: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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