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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不同投标企业的产品样本由同一企业寄给同一人,可否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
作者:yzy_7811
题目:不同投标企业的产品样本由同一企业寄给同一人,可否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
MAIL:yzy_7811@163.com
IP地址:122.226.137.*


不同投标企业的产品样本由同一企业寄给同一人,可否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发贴时间2015-01-26 16:36:05 
 ** 贴子回复

作者:yzy_7811
题目:投标事宜具体指哪些事宜
MAIL:yzy_7811@163.com
IP地址:101.70.9.*




同题





  发贴时间2015-01-26 17:39:50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同一企业或同一人
MAIL:13557460@qq.com
IP地址:121.15.133.*




不同投标企业将产品样本由同一企业寄给同一人,不管是这同一企业或同一人,均参加了投标的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同一企业或同一人是知道各投标企业的产品情况(即使否认知道也不能排除嫌疑),也即知道不同企业的投标方案或内容。而这一企业或个人代表不同投标企业,意味着不同投标企业知晓其他企业的方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因此,在截止时间前,容易出现修改、补充投标文件的情形。

认为,该操作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会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个人理解,供参考。
                                                       祝东风
                                                      2015.1.28






  发贴时间2015-01-28 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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