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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人取消招标项目或者是重新招标对投标人的补偿问题
作者:xiaoqingsnnu
题目:招标人取消招标项目或者是重新招标对投标人的补偿问题
MAIL:xiaoqingsnnu@163.com
IP地址:219.142.76.*


请教各位专家
    如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或者重新招标对投标人是否有补偿?有哪些法律依据?取消招标或者重新招标后具体的流程是怎么样的?投标保证金在哪个阶段退还,补偿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谢谢了。

  发贴时间2015-02-09 16:48:3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时如何补偿投标人损失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4.*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损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赔偿的依据和赔偿费用计算。除上述明确的费用外,对“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包括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费用,以及参与投标工作所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
  另外你理解的很对,终止招标除不可抗力外,其他都不是正当理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2.10.






  发贴时间2015-02-10 09:26:11 
 ** 贴子回复

作者:xiaoqingsnnu
题目:招标人取消招标项目或者是重新招标对投标人的补偿问题
MAIL:xiaoqingsnnu@163.com
IP地址:1.183.220.*




非常感谢唐老师的回复,您真是为中国的招标采购业界进行启蒙啊,本人将立志于中国招标采购行业,为这个行业的公平作出自己的努力





  发贴时间2015-02-16 22: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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