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时如何补偿投标人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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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损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赔偿的依据和赔偿费用计算。除上述明确的费用外,对“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包括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费用,以及参与投标工作所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
另外你理解的很对,终止招标除不可抗力外,其他都不是正当理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2.10.
2015-02-10 09: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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