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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两家全资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作者:姜堰招标
题目:两家全资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MAIL:405938464@qq.com
IP地址:58.222.195.*


同题

  发贴时间2015-02-11 16:25:53 
 ** 贴子回复

作者:姜堰招标
题目:同题
MAIL:405938464@qq.com
IP地址:58.222.195.*




因只能发8个字符,所以采用跟帖方式发布。
有一国有投资项目招标,经过开标、评标,现已进入评标结果公示阶段。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提出的《异议函》,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与另一投标人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之情形。
    招标人经调查,该集团公司为国资委注资的国有企业,并在江苏省设立了江苏公司。江苏公司旗下有8家子公司,此次参加我区投标的是其中的甲、乙2家全资子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网上核查,甲、乙2家子公司8名主要人员中其监事主席、监事和2名董事共4人均为同一人。但调查期间,甲公司提供了集团公司的任免文件(任免时间为招标之前),证明其中的2名董事已进行了调整,不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   
     据此,有三点疑问:
    一是能否认定该2家参与投标的单位是否存在异议中所述的情形?
    二是由于无事实证明该2家子公司是按照集团公司的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所以也无法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认定其串通投标。
    三是被异议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第(四)款“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进行处理,应认定国有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即管理关系。






  发贴时间2015-02-11 16:40:27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两家合资子公司投标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就所述,两家投标单位为同一企业(江苏公司)的子公司,参加了同一标段的投标,且两公司有共同的监事和董事,是否属于《招标投法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条例第34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从上述规定看,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有两种情形:一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二是两家投标人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a. 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
   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公司,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如邮件所述,需判断这两家公司是否有同一单位负责人,这两家公司如法定代表人不同,不由同一董事担任,则不存在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
b. 是否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两家投标单位同为江苏公司的子公司,江苏公司与这两家公司存在控股关系(全资子公司),但这两家公司并不存在控股关系,另外,两家公司存在同一监事或董事,只能说明董事监事个人对公司的管理监督职能,并不代表两个企业有管理关系,因为管理通常是通过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进行的。

从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禁止同一集团下属的不同企业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从实务来看,实践中也有许多大型集团下属的子公司从事类似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如中建集团、中铁集团等,如果不允许同一集团下属的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在同一标段中竞争,将会减弱投标的竞争。

因此,如问题所述,个人认为不存在条例第34条的情形。

另外,

 条例第39条第4款,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构成本项规定的串通投标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人属于同一组织成员;二是这些不同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同一招标项目中采取了协同行动。所谓协同行动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策略投标,确保由该组织的成员或者特定成员中标。如没有证据证明以上情形,则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
 对于关联关系问题,除《公司法》外,《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也有规定,对于是否认定为关联关系,因规定不一,存在不同的理解。但认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是判断能否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的因素,还是应按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规定进行判断。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祝 东 风






  发贴时间2015-02-11 17:49:33 
 ** 贴子回复

作者:天道难寻
题目:我支持您的观点
MAIL:82954138@qq.com
IP地址:124.117.209.*




从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禁止同一集团下属的不同企业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从实务来看,实践中也有许多大型集团下属的子公司从事类似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如中建集团、中铁集团等,如果不允许同一集团下属的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在同一标段中竞争,将会减弱投标的竞争。
因此,如问题所述,个人认为不存在条例第34条的情形。
我们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但是招标公司都能理解,但是在国信招标公司就遇到了问题,对方坚决不同意,拿出招标法的条例来进行证明,因此法律法规的漏洞还是有。







  发贴时间2015-03-19 15: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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