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已过招标人迟迟不发中标通知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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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已经公示,其公示期已过,因而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协议书。但是招标人迟迟不开展上述工作。如果投标有效期已过,实际上已经终止招标。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一)款和(二)款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其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对投标人的赔偿计算是: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还应包括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费用,以及参与投标工作所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
如果未过投标有效期时,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已过,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权要求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不发,则可向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质疑。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追究招标人的违法责任,以及获得应有的赔偿。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2.12.
2015-02-12 09: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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