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中标候选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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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师和祝老师你们好!你们依据各自规定是对的,但是这些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我国把技术人员管理的死死地,这是不利于改革深入的发展。这些问题在国外以及我国开放初期就不是什么问题。现在是越管越死!从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过程中,从国家工作人员调到建设单位(企业),调到施工企业,调到监理单位比比皆是。甚至在招标期间或者合同执行期间相互调动也是常见的!更有甚者为外国承包商进行劳务分包的经理,竟一夜之内调至业主当一把手!
再以网友提出的问题看,在招标期间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人员在一个事业单位任职,就犯了大忌!在投标期间还没有任职,只是在投标文件中提了一个名,还未工作。因此我认为只要其资格合格有能力和实力承担该项任务,就应满足招标和评标的需要。而以其没有“劳务合同” 为由否定其投标有些轻率!理由:其一在投标期间在事业单位任职的“注册建造师”先得辞职,在等待中标和签订合同,一直要到合同执行期才可以工作。如果不中标,他办理了辞职,也就无法恢复其工作了;其二即使无“老务合同”,待合同执行期该工作人员辞职,并及时到岗不就可以吗!这不会影响工作的。即是未到岗,承包人换一个不低于原人员资格的管理人员,并经发包人批准,这有何不妥!其三在合同执行期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都有权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其四投标期间要求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项目,是人才的浪费!
总的感觉是我国否定投标人投标的因素太多了!有“滥杀无辜”之嫌!施工企业、制造商等在招标投标轻领域是极其弱势群体!轻率否定投标对招标人也是不利的,因为少了一个选择,很可能被否定投标的恰恰是最好承包人!我们应当把投标人看成是经济地位平等的朋友,而不是向招标人要饭吃的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说的不对,请批评指正!
唐广庆于2015.02.16.
2015-02-16 1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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