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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中标单位拟派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事业单位有工作,遭投诉,应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吗?
作者:wahowe
题目:中标单位拟派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事业单位有工作,遭投诉,应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吗?
MAIL:wahowe@163.com
IP地址:112.247.118.*


如题。请教唐老师

  发贴时间2015-02-13 09:43:46 
 ** 贴子回复

作者:wahowe
题目:中标单位拟派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事业单位有工作,遭投诉,应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吗?
MAIL:wahowe@163.com
IP地址:112.247.118.*




中标结果公示过程中,有投标人投诉: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经查,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确实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但其注册建造师证书是真实的。

    可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规定。
    请问: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发贴时间2015-02-13 09:48:2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候选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1.*




  我认为在招标过程中中标候选人拟派的中标项目的经理(注册建造师)在另一项目上有工作是正常的,不能要求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只能在这段时间等候签订合同。这是人才的浪费。只要签订合同之后,合同执行期该项目经理到岗即可。如果到岗不是投标阶段拟派的项目经理,应考核其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如果不满足,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调换其项目经理,这是发包人的权利!因此无需要求在投标期项目经理不能有其他工作!在《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的法规中没有有关这方面的要求。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2.13.






  发贴时间2015-02-13 17:48:48 
 ** 贴子回复

作者:wahowe
题目:关键是:中标候选人拟派的中标项目的经理(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
MAIL:wahowe@163.com
IP地址:222.174.85.*




谢谢唐老师的精辟分析。

可本案例的实际情况是:
    中标候选人拟派的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也就是说,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另外一个身份是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是在考取建造师后,在现在的中标候选人单位注册成功并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但是,他并没有辞去原来事业单位的工作。
    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谢谢!






  发贴时间2015-02-15 08:55:43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补充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按照国家城建部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规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一个企业注册,且只能代表该企业从事相关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即:施工管理工作不能是个人行为),一个具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建造师,是不能代表第三方施工企业从事相关施工管理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是不能同时与两个不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能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具有的事业单位工作身份的人员,是不能再与第三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2.15






  发贴时间2015-02-15 11:23:42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不存在劳动关系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补充一下,《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如果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与投标人并无劳动关系,该评审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被认定为弄虚作假。

供参考。
                         祝东风
                         2.15
 






  发贴时间2015-02-15 12:18:32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不存在劳动关系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





  发贴时间2015-02-15 12:19:5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中标候选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0.*




  徐老师和祝老师你们好!你们依据各自规定是对的,但是这些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我国把技术人员管理的死死地,这是不利于改革深入的发展。这些问题在国外以及我国开放初期就不是什么问题。现在是越管越死!从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过程中,从国家工作人员调到建设单位(企业),调到施工企业,调到监理单位比比皆是。甚至在招标期间或者合同执行期间相互调动也是常见的!更有甚者为外国承包商进行劳务分包的经理,竟一夜之内调至业主当一把手!
  再以网友提出的问题看,在招标期间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人员在一个事业单位任职,就犯了大忌!在投标期间还没有任职,只是在投标文件中提了一个名,还未工作。因此我认为只要其资格合格有能力和实力承担该项任务,就应满足招标和评标的需要。而以其没有“劳务合同” 为由否定其投标有些轻率!理由:其一在投标期间在事业单位任职的“注册建造师”先得辞职,在等待中标和签订合同,一直要到合同执行期才可以工作。如果不中标,他办理了辞职,也就无法恢复其工作了;其二即使无“老务合同”,待合同执行期该工作人员辞职,并及时到岗不就可以吗!这不会影响工作的。即是未到岗,承包人换一个不低于原人员资格的管理人员,并经发包人批准,这有何不妥!其三在合同执行期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都有权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其四投标期间要求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项目,是人才的浪费!
  总的感觉是我国否定投标人投标的因素太多了!有“滥杀无辜”之嫌!施工企业、制造商等在招标投标轻领域是极其弱势群体!轻率否定投标对招标人也是不利的,因为少了一个选择,很可能被否定投标的恰恰是最好承包人!我们应当把投标人看成是经济地位平等的朋友,而不是向招标人要饭吃的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说的不对,请批评指正!
                                          唐广庆于2015.02.16.






  发贴时间2015-02-16 11:16:09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进一步理解及意见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唐老师,

我们可能对问题关注的角度有不同。

网友提出的问题,焦点在于投标时提出的项目人员并不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即投标文件所反映的情况存在不真实,进而在中标后可能不能落实,主要关注在招投标阶段。

第一,从问题描述来看,投标人并未将真实劳动关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反映或陈述,也没有资料表明该人员承诺中标后会与成为投标人的员工或代表参加项目的执行工作,否则就不会存在投诉及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所不符。

第二,即使该人员有符合项目的资格及能力,但能否参与执行该项目并不能确定,投标人中标后在后续执行中并不能保证该人员可以参加项目。

由此,如果让存在不确定性及隐瞒真实情况的投标文件中标,会存在以下后果:

1、对于其他投标人来说,与不确定的投标内容来进行比较,明显不公平;

2、从招标人的角度,投标人的投标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并不能保证项目按投标文件的内容实施,对项目执行并无好处。同时,投标人的行为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于该问题,如果是否定投标,并不是以没有“劳务合同”或其他代表关系为由否定其投标(因为不排除后续该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与投标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而是投标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虚假行为否定投标。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辞职、调动变换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普遍,只要是符合项目要求,新人员进行管理也是正常,如果不符合要求,则业主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应措施即可。

进一步理解如上,谢谢!

2.16






  发贴时间2015-02-16 14:26:52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补充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尊敬的唐老师:
    非常感谢你多年来对论坛和广大网友的支持,你的一些见解和看法,非常精辟和透彻。我也看到了您今日的补充答复,我为此仔细研究了国家部委有关建造师资质管理的规定,并提如下依据和意见:
   1、唐老师的意见,是将来各类注册资格人员管理和从业资格的发展方向,在情理方面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国家层面和各省层面的目前规定来看:案例中所述的情况,属于违规行为;有的时候,“情”与“法”,既是统一体,但有时确实是矛盾体。
   2、由于二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规定,属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各地规定不尽相同,为了统一依据,我借鉴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建市[2007]10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做出如下阐述:
   A “实施办法”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B、“实施办法第七条  初始注册”:在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C、“实施办法 第八条 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材料中包含: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D、“实施办法 第九条 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材料包括: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由上述的几条规定来看,建造师的资质注册管理,是与其劳动合同、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等,是息息相关的,建造师能否上岗,与其是否取得执业注册资格有关;建造师是否能够取得执业注册资格,又与报审材料之一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有关,故案例中的建造师不具备担任该工程项目经理的资格。
    个人意见,欢迎唐老师和其他网友继续讨论。
                                           安徽  徐鹰
                                             2015.2.16







  发贴时间2015-02-16 14:46:5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6.92.123.*




应该取消。此事中标单位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另外的事业单位任职,本身就该向住建部投诉,取消其执业资格证书。登陆住建部网站,近期就有打击挂靠行为的活动,已经对发现的做出了撤销执业证书的决定。中标资格如果不取消,对建设单位的风险极为不利,光办理更正项目负责人手续,追查责任人就麻烦,很容易牵扯不想曝光的幕后,风险极大。





  发贴时间2015-03-10 15:42:58 
 ** 贴子回复

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中标候选人拟派的中标项目的经理(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
MAIL:zhangao970617@sina.com
IP地址:220.171.88.*




对上述各位专家认真负责的精神非常佩服,对于会员提出的问题,因为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因此观念不同,但只有通过各抒已见,才能使大家的思路更加多样化,寻求更合适的办法。
对于上述问题,我赞成取消,因为这种挂靠的行为非常普遍,中标后几乎不会上岗,造成了对其它投标人的不公平。






  发贴时间2015-07-08 16: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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