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iqingjiao 题目:投标人是否可以诉求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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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招标
1、《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须以本公司支票或现金的形式向招标代理单位xxxxx财务室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xxxxxxx元整。逾期不交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这样要求是否合规?
2、开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已在签到表、投标文件递交表上签字),代理机构以”未按时交纳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为名,未开封、未唱标。该行为是否违规?
3、关于保证金的递交,仅在《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评标和定标”中有上述文字的全部表述,除此之外,招标文件的编制(技术标、商务标)及其他条款再无关于保证金如何递交、什么时候递交、以什么形式递交的表述。由此导致投标人未能交纳保证金的事实。此情况该如何处理?
4、基于上述情况,投标人是否可以诉求重新招标? 请赐教!不胜感谢!
2015-03-07 08:44: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