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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承包范围问题
作者:还不会飞的小鸟
题目:承包范围问题
MAIL:346952584@qq.com
IP地址:59.57.32.*


单独发包的地基基

  发贴时间2015-03-10 15: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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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不会飞的小鸟
题目:承包范围问题
MAIL:346952584@qq.com
IP地址:59.57.32.*




单独发包的地基基础工程,在确定工程资质是是否只能确定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承接?





  发贴时间2015-03-10 15: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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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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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建设单位不会单独发包,而是将地基、主体一并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不然发生的质量很难界定,而且必然引发经济纠纷,加重管理负担。总承包单位如果具备此项资质,自然会自己承建,即使没有,也应当由总承包单位发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易去承担这样的风险。建设单位也不会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且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比较麻烦。





  发贴时间2015-03-10 15: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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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不会飞的小鸟
题目:承包范围问题
MAIL:346952584@qq.com
IP地址:59.57.32.*




谢谢,我想问的是在地基基础单独发包的情况下,除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外建筑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确定为招标的资质,谢谢?





  发贴时间2015-03-10 16: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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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6.92.123.*




这个问题严格来讲不具备。《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国家规定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另外《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你所说的情形属于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也是不允许的。建议建设单位一并发包给总承包单位,至于是否由总承包单位承建,可以另外协商,以规避政策约束和经济损失的风险。





  发贴时间2015-03-10 16: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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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不会飞的小鸟
题目:承包范围问题
MAIL:346952584@qq.com
IP地址:59.57.32.*




谢谢,我想问的是在地基基础单独发包的情况下,除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外建筑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确定为招标的资质,谢谢? 





  发贴时间2015-03-11 08: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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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6.92.123.*




都说得这么清楚了还不明白?如果你仅限于地基基础工程发包,总承包企业的资质里没有包括该专项资质,依照建筑法之规定,不能承接此项任务,反正可得出结论,在单独发包地基基础工程的前提下,总承包资质不能确定为招标资质。





  发贴时间2015-03-11 09: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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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不会飞的小鸟
题目:承包范围问题
MAIL:346952584@qq.com
IP地址:59.57.32.*




谢谢,明白了





  发贴时间2015-03-11 1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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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单独发包地基基础工程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9.*




  主体工程与地基基础工程最好做一个整体招标项目,既便于管理也易保证接合部质量。但是主体与基础分标段招标也未尝不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但是要特别注意主体与结合部的施工质量。至于资格问题(不仅是资质问题)具有总承包资格的(资质和业绩)和专业能力的(业绩—即完成过类似于招标的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经验)是可以承担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03.11.






  发贴时间2015-03-11 12: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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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ingniao
题目:帖子回复
MAIL:xjk2004-616@126.com
IP地址:60.12.21.*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总则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个人意见:单独发包的地基基础工程,工程资质只能确定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发贴时间2015-03-20 15: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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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5.82.198.*




同意作者qingniao的意见。和我之前所述意见一致!





  发贴时间2015-03-20 17: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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