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分项价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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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购方式非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时,而是采用招标方式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惯例,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各子项单价和合价,除算术错误外,是不能改变的,即报高不减、报低不补、漏项也不加的原则。如果依据上报财政厅的采购预算,协商调整产品价格时,报高于预算降下来,报低于预算加上去,就成了按预算结算了,也就是说何必用招标竞争!用预算包干就是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招标的基本原则。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03.12.
2015-03-12 15: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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