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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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能,理由如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之规定,房屋鉴定的中标单位为该项目的前准备、咨询服务的单位,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不满足投标人资格,相信招标文件中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予以否定其投标资格,因此不可以投标。
2015-03-27 13: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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