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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生产厂可以授权两家以上经销商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吗?
作者:长尾夹
题目:生产厂可以授权两家以上经销商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吗?
MAIL:xiaoai_999@163.com
IP地址:61.167.117.*


唐老师你好: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这些办法中指的都是制造商和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问题。制造商和生产商本身有区别的,经销商和代理商也有区别的。我想咨询的是生产厂家授权经销的经销商可以有很多家,那么这些经销商可以同时参加同一个招标项目吗?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但是围标的风险真的很大啊!国企的招标项目,对这样的问题可以在招标文件上约定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吗?非常期待您的回答!


  发贴时间2015-04-01 16:19:20 
 ** 贴子回复

作者:123
题目:123
MAIL:123
IP地址:123.112.247.*




123





  发贴时间2015-04-01 18:20:59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首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部委相关限制性规定。
    从以下经销商和代理商可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范围区别来看,从有利于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利来说,选择代理商投标或制造商直接参加投标,比较适宜;
    当然,若招标人认为合同风险是可控的,允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参加投标也是可以的。
    经销与代理主要区别如下:
    (一)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二)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三)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四)从法律关系上讲,代理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主要在有没有涉及商品所有权上。代理只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起到媒介作用,组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而经销指对所经营的商品有产权的独立经营。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4.2






  发贴时间2015-04-02 09:36:19 
 ** 贴子回复

作者:长尾夹
题目:111
MAIL:xiaoai_999@163.com
IP地址:61.167.117.*




徐老师好:
    从地域原因、货物性质、行业特点或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等原因有些招标项目代理商或制造商直接参加投标的意愿不强,甚至可能没有。招标文件中没有限制投标人的性质,就是制造商、代理商、经销商都可以来,但是往往有些招标项目只有经销商来参加,同行业或者经销同一生产厂家的经销商之间比较了解熟悉,更容易发生围标情况,那么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呢?






  发贴时间2015-04-02 10:42:56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补充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作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来说:首先应当相信潜在投标人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不能一开始就抱着怀疑一切的心态来考虑问题,或事先就将事态做出严重性的预测;
  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否则会陷入误区,进而会设置一些侵害潜在投标人权益的规定,使得招标行为和相关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合法。
  当然,市场主体是复杂的,个体均存在在不同的道德、法律认识上的素质差异,27号令等部委规定只能在一定层次对防止串标或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定,但不可能细致到规范市场个体私下行为,即使做出了规定,那也要需要市场个体自觉地遵守。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营造一个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社会公德宣传和教育、个人自律、各级政府部门执法监督力度和协调等方面逐步实现的,
   依据27号令32条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品牌型号投标限制以及有关围标串标等推论性和判定性的规定,规定得比较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或在评标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且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取消其投标和/或中标资格,并依法对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做出相应行政或刑事上的处罚。
    法律武器真正的威力,不在于其发挥威力的那一刻,而是它的社会震慑效果。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4.2
   






  发贴时间2015-04-02 13:27:58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6.91.122.*




个人意见:同意安徽徐鹰的意见。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任何事任何人都不能做到绝对的完美,只能相对;如果要绝对的杜绝提问者的疑虑,那么提问者先问自己,你自身做到绝对没有,要是你企业能够自给自足,还需有如此大费周折么?信任不是一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次交易活动就能掌握的,事务也是不断的变化中,要学会相信的前提下去证实信任,无论是经销商还是生产制造商,生意还是长久的好,长久必须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要是一开始就没有信任,那也就没有生意。





  发贴时间2015-04-02 14:00:27 
 ** 贴子回复

作者:长尾夹
题目:111
MAIL:xiaoai_999@163.com
IP地址:61.167.117.*




首先非常感谢徐老师的回答,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际工作会接触到大量招标项目,经销商的之间围标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投标人也是不断成长的,围标也更隐蔽。我们并不是抱着怀疑一切的心态来考虑问题,只是遇到的多了,想请教是否有更有效的方式减少或者抑制这样的事情发生。
当然我本人非常同意徐老师说的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






  发贴时间2015-04-03 15: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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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生产厂授权两家以上经销商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3.*




  谢谢你对我的信任!以后不要点我名,你看我并没有发表意见时,多位老师就已经说了很多好的建议。特别是徐老师的意见。在他们的启发下,我再补充一点:
  为防止串标,建议你们在写招标文件时,一定不要指定品牌。如果有倾向性品牌时,也只能以“或相当于”倾向性品牌的技术规格、性能、参数作为标准。在这样的招标条件下,无论是制造商、生产商、集成商、代理商、供应商,只能投标符合上述标准的唯一品牌。如果某个品牌有两个经销商时,要淘汰一个。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可能一个品牌有多个经销商投标或串通投标了!只有这样做才能符合七部委27号令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05.






  发贴时间2015-04-05 10:52:16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1.69.199.*




可以看出提问者对专家的仰慕,但专家的补充弄得我有些迷茫。前面的建议,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明确规定了的,不能指定特定品牌;后面的意见给我感觉不知在说啥。





  发贴时间2015-04-05 12:20:10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生产厂授权两家以上经销商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1.*




  Virid老师你不用“迷茫”,也不要“不知在说啥”。有什么请直接批评,论坛就是可以有不同观点,咱们共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请不要只看《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也要看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最后一段话:“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采购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也就是说你有倾向性品牌时,可以按‘或相当于’其技术规格的产品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请直接批评!因为我这个“专家”是协会给扣上的,不值钱!仅是一个常年闲居在家的老人。
                                       唐广庆于2015.04.06.






  发贴时间2015-04-06 09:42:22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5.82.196.*




专家,你可能没有明白我说的意思。条例32条已经对招标文件中不能指定品牌做出了法律规定,你再建议提问者一定不要指定品牌,实际是画蛇添足,如果招标文件中有,潜在投标人也会质疑,一个负责的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也不会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针对七部委的令,是对有倾向性且无法表述技术参数时可采用的方式方法,我没有对此表示异议,只针对你所述建议不要指定品牌而言。后者迷茫、不知在说啥,是指“在这样的招标条件下.......只有这样做才符合七部委”,这些话我没有明白你要说明什么,具体的操作实施方案不明。





  发贴时间2015-04-06 14: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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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烈火磐石
题目:生产厂可以授权两家以上经销商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吗?
MAIL:liuhli@cnpc.com.cn
IP地址:60.252.73.*




我感觉好像没说清楚代理商和贸易商的区别。
代理商是以制造商的名义来投标么?代理商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呢??挣得一定是佣金么??
贸易商没有制造商的授权,能代表制造商投标么??






  发贴时间2015-04-07 19:33:16 
 ** 贴子回复

作者:烈火磐石
题目:生产厂可以授权两家以上经销商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吗?
MAIL:liuhli@cnpc.com.cn
IP地址:60.252.73.*




补充一句,
这里说的“代理商”是应该按照《民法》的“代理”理解?
还是应该按照《合同法》的“委托合同”来理解呢??






  发贴时间2015-04-07 19:43:40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补充答复(2)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烈火磐石网友:
   有关代理商和贸易商的区别,详见上面的答复。
   按照合同法、民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
   “代理商”是制造商的授权代理人,在授权代理的范围内,代理商承担与本合同项下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经销商与制造商一般只是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或合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经销商不具备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通常情况下,制造商对代理商的约束性比经销商的约束性要严格和宽泛的多,承担法律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是不一样的;
   在制造商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授权情况下,代理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标;
   如招标人认为合同风险可控,且允许经销商参加投标的话,建议:为了保障招标人的有效追溯权和权益,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可以规定:经销商应取得制造商的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若招标人接受二级代理投标的话,投标人(代理商)至少需取得具有合法地位的一级代理商(系指: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制造商的代理授权书的代理商)的针对本次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唯一授权。
   相关“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规定,27号令已有规定,在此不再赘述了。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4.8
                                         






  发贴时间2015-04-08 11:20:32 
 ** 贴子回复

作者:烈火磐石
题目:生产厂可以授权两家以上经销商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吗?
MAIL:liuhli@cnpc.com.cn
IP地址:61.167.117.*




学习徐鹰老师!!





  发贴时间2015-04-10 15:12:52 
 ** 贴子回复

作者:烈火磐石
题目:生产厂可以授权两家以上经销商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吗?
MAIL:liuhli@cnpc.com.cn
IP地址:61.167.117.*




O(∩_∩)O谢谢徐鹰老师!!





  发贴时间2015-04-10 15: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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