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 再谈专业工程分包人放弃中标合同应如何处理后续工作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7.*
|
|
1.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并没有说明《2007年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期,本人认为上述两个文件的发布使得国家颁发标准文件更加全面,也就是说上述文件和《2007年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涵盖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也正如你说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那么不属于上述两文件使用条件,如大中型工程、工期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复杂、招标内容不包括项目设计任务时,用哪个文件进行招标?我认为只能用《2007年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以他并未过期。不但不过期,这个文件是当前最全面、最具有代表性、用的多的和最重要的文件。由于通过新的国家发改委23号令,继续使用该文件,所以不存在“新法优先旧法原则自然可以解释试行的已经过期之说”。各部委编制的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都是以本文件为基础编制的。
2.你说的对,两次招标失败是可以在相关部门批准之下不再招标,是可以直接发包。但是该提问者的问题不适用。他只是第一次招标失败。还未进行第二次招标。所以专业工程分包人违约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应重新招标。不能直接发包给总承包人!
3.上述标准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都有全面的违约规定,既有一般违约规定,也有违约引起终止合同的严重违约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要全文纳入的,只有专用条款可以细化和补充,是不能修改通用合同条款的。但是你在前一个帖子只提到了一般违约条款。最终是应依据提问者的合同条件规定,处理分包人违约。如果在这方未有具体规定时,可以参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以及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4.我再说一遍:“我在前一个帖子中提到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件中违约条款,只是举例参考,不是强加给提问者,还是应使用它们自己的通用合同条款中违约条款处理他们的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 19.
2015-04-19 15:0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