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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所有分包单位放弃中标后,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作者:zthdjs
题目:所有分包单位放弃中标后,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MAIL:zthdjs@126.com
IP地址:124.205.67.*


北京市某财政拨款

  发贴时间2015-04-17 18:24:32 
 ** 贴子回复

作者:zthdjs
题目:所有分包单位放弃中标后,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MAIL:zthdjs@126.com
IP地址:124.205.67.*




北京市某财政拨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已招标完毕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在招照明专业工程分包的时候(暂估价700万元,属于依法招标的范围),已经与排名第一的分包投标人签订了合同,尚未施工时,分包中标人提出经核算低于成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之后排名第二和第三的投标人也都声明放弃中标。
请问专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如果需要,要走什么程序?如果不需要重新招标,总承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施工?






  发贴时间2015-04-17 18: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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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qnpctianyq
题目:所有分包单位放弃中标后,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115.229.169.*




个人认为,必须招标!





  发贴时间2015-04-17 22:38:1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3.57.151.*




首先讲点题外话,提问者所述材料,可以看出该情形是招标人拟采取弥补措施予以消除自找的麻烦;通过此事,可以看出决策层插手过多,组织机构由其是招标师等管理人员不称职。暂估价700万,技术资料不全就在招标,那么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价款应是综合单价,中标人已和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而承包人(招标的中标人)却以核算低于成本不再履行,发包人(招标的招标人)应对其违约向其索赔,追究其责任。
本情况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个人认为招标人有两种方案,其一,分析第一次失败的原因,及时索赔,个人建议待技术资料详细后再定是否招标,因为盲目的进行第二次招标,也会出现第一次情况甚至流标的现象。其二,招标人就不要介入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作应交给总承包单位,简单的说因为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难免不和总包单位发生矛盾,如果不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所造成的后果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加重了发包人的管控能力,如果是总包单位发包的分包人,其效果与结果就不同了,发包人注重的是在价格控制的范围内承包人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而不是制造产品的过程;个人趋向于在技术资料完毕后直接与总包单位签约,由总包单位选择是否分包,既然分包都是招标,显然总包是经过招标确认的,总承包合同中对专业分包有暂估价的约定,是可以在明确技术资料后直接与总包签订承包合同的,不用重新招标。






  发贴时间2015-04-18 10: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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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专业工程分包人放弃中标合同应如何处理后续工作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9.*




  专业工程通过招标已经选定分包人并签订了工程合同。因此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已经进入合同执行期。以后发生任何问题都是合同上的问题,已经不是招标的问题了。专业工程分包人因为报价过低,是分包人终止合同问题。应依据合同条款中分包人违约终止合同有关条款处理。不知你们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我依据《2007年版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2.违约22.1承包人(相当于专业工程分包人)违约22.1.1(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属于分包人违约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后总承包人立即管理施工场地中已在场的材料和设备,以便供后续施工使用。解除合同后对分包人已实施部分合同要进行估算、付款和结清。包括(1)解除合同后,核定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未施工给部分为零),以及在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设施的价值;(2)解除合同后,核查各种付款,如履约保证金、工程预付款等;(3)解除合同后向分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终止合同后另选分包人的费用和增加的费用;(4)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总承包人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这些工作结束后再行暂估价专业工程项目的招标。
  应补充说明的是,因已经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即已经招标结束,即使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可以接受该项目时,也不能由他们实施。必须重新招标!另外总承包人具备专业工程项目资质,也不能直接分包施工,必须招标。只有不是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招标时,即建设单位(招标人)招标时,有资质的总承包人也可以投标。具备中标条件后可以有他实施项目。招标程序与一般项目的程序一样,无任何实质性区别!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 18.






  发贴时间2015-04-18 12:00:50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3.57.151.*




不同意专家的部分意见。
首先,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已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专家所述的《2007年版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显然已过期。提问者现在才提此事,显然是执行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
其次,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所涉及的招标文件中仅只规定“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对于详细的违约争议条款,应根据双方约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体现,在合同解释顺序中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
再则,提问者所述情况表明,分包已经实施过招标,招标工作已经结束,招标的性质是一次性的,不能反复,而且目前也尚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是由通过招标所确认的承包人所承包完成。再则说,两次招标失败,经备案后都能选择其它方式选择承包人,更何况是已经实施过招标工作且已经签约的情形;况且一事不二理也是中国的惯例。
最后还是提醒提问者,注意证据和自我保护,才能应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个人建议还是直接与总包签订合同,向违约的分包承包商追究违约。






  发贴时间2015-04-18 13:56:0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 再谈专业工程分包人放弃中标合同应如何处理后续工作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9.*




  拜读Virid先生的帖子,我解释一下:
  1.《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没有过期,不知virid先生从何处看到该文件已经过期?不吝赐教,以便本人别再继续犯同样错误,多谢。再说本人并未强加于提问者必须使用《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我只是因不知提问者使用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因此只举例这个《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如何处理所发生的问题而已。具体如何处理我提的文件和你提的未过期文件都无用,只能使用提问者的合同条款的规定,处理其违约。
  2.从提问者看到,分包项目是指总承包中暂估价项目(700万元的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中标人(即分包人)提出经核算低于成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从而提问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或直接发包施工?并未进行第二次招标。何谈两次招标失败?由于专业工程暂估价达700万元,属于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规模,不能直接发包给总承包人!
  3.Virid先生提到的“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所涉及的招标文件中仅只规定“承包人违约15.1.1款和15.1.2款”中并没有提出承包人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条款,因此均不适用提问者的具体情况,是所问非所答!
  4.对本人上一个帖子中的不同意的部分意见,就只是《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期?如有其它请再明示,以便交流!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 18.






  发贴时间2015-04-18 22:58:42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3.57.151.*




就专家的质疑,我做如下解释:
1、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请专家先查看该通知,http://www.gov.cn/zwgk/2012-01/10/content_2040872.htm这是网址。该通知可清楚的知道,至2012年5月1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专家请注意,该通知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制定。而《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也是前述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中发布,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开始,按照新法优先旧法原则自然可以解释试行的已经过期之说。
2、专家对于我所述两次招标的理解与我要表达的意思有背。我要表达的是招标活动中出现第一次招标失败后又进行一次招标失败,两次失败后经备案可以不再招标而选择其它采购方式确认承包商后且顺利完成承包任务的情形,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必须是由通过招标所确认的承包人所承包完成的特殊情形,是就一事不二理的一个说明。招标活动只有一次,提问者已经讲述其已经实施过,无论成功还是失败,是可以经备案后直接确认承包人。
3、标准文件也是引导性文件,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况包含在内,违约责任应在专用合同中做详细的约定,该通知规定了“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标准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修改。该解释和修改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标准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各地在实施《标准文件》中的经验和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而且专家也知道,合同解释顺序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没有必要在通用条款上设置过多违约条款,个人理解因为我认为发布通知的部门是相信双方遵守诚信履约为前提才会产生民事活动,如果一开始就不诚信,政府部门很难开展工作,而且判别违约的责任在于法院,所以他们只设置了最基本的常见的情形。






  发贴时间2015-04-19 04:04:24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3.57.151.*




补充一下,招标活动只有一次,成功固然要按照招标所确认的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类似于提问者所述情况,可以理解为招标失败,可以直接确认承包人,但是不提倡刻意的去破坏经招标活动后而应完成的后续民事活动。
设置过多的违约条款固然是保护自己,同时也反映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微妙关系,如果不是招标法的话,估计发包人是绝对会选择自己了解的承包人的。这也是当下的现状,暂时无法改变,原因就在于一个“利”字。
我之所以提通知中所述的标准文件中的违约条款,也是就专家回答提问者就专家发表2007版招标文件中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提出的个人意见,不是针对提问者,的确不适用提问者所述情况。






  发贴时间2015-04-19 04: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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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 再谈专业工程分包人放弃中标合同应如何处理后续工作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7.*




  1.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并没有说明《2007年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期,本人认为上述两个文件的发布使得国家颁发标准文件更加全面,也就是说上述文件和《2007年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涵盖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也正如你说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那么不属于上述两文件使用条件,如大中型工程、工期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复杂、招标内容不包括项目设计任务时,用哪个文件进行招标?我认为只能用《2007年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以他并未过期。不但不过期,这个文件是当前最全面、最具有代表性、用的多的和最重要的文件。由于通过新的国家发改委23号令,继续使用该文件,所以不存在“新法优先旧法原则自然可以解释试行的已经过期之说”。各部委编制的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都是以本文件为基础编制的。
  2.你说的对,两次招标失败是可以在相关部门批准之下不再招标,是可以直接发包。但是该提问者的问题不适用。他只是第一次招标失败。还未进行第二次招标。所以专业工程分包人违约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应重新招标。不能直接发包给总承包人!
  3.上述标准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都有全面的违约规定,既有一般违约规定,也有违约引起终止合同的严重违约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要全文纳入的,只有专用条款可以细化和补充,是不能修改通用合同条款的。但是你在前一个帖子只提到了一般违约条款。最终是应依据提问者的合同条件规定,处理分包人违约。如果在这方未有具体规定时,可以参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以及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4.我再说一遍:“我在前一个帖子中提到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件中违约条款,只是举例参考,不是强加给提问者,还是应使用它们自己的通用合同条款中违约条款处理他们的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 19.






  发贴时间2015-04-19 15:00:38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3.57.151.*




专家,你我好像越扯越远了,偏离了提问者的问题了。
就提问者所述情形,承包合同所依赋的招标文件显然是2012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而并非2007版2007年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索赔方面按合同争议处理约定执行即可。
至于招标方面,提问者已经执行完毕招标活动,即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缔约,招标的生命已到尽头,即使通过招标选定的承包人最终没能履行完合同而导致项目失败,也不必再实施一次招标甚至N次招标,直到通过招标选定的承包人最终履行完合同而使项目完成才符合法律、法规。我之前所述的两次招标,是一次招标生命周期中的一种过程,两次招标失败后经备案可采取其它方式选定承包人就是招标活动的失败结果的表现,进一步说明招标活动的一次性。






  发贴时间2015-04-20 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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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thdjs
题目:资料信息补充
MAIL:zthdjs@126.com
IP地址:124.205.67.*




非常感谢专家的意见,我给的资料可能不全面,再补充一些。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下一步如何做,到底是再次招标还是总包接手?需要确切的法律法规依据。
补充资料1:本次招标采用的北京市标办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版)》。
补充资料2:合同通用条件15.8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补充资料3:22.1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22.1.1(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补充资料4:本项目按合同约定是由总承包单位招标,但实际上都是建设单位来组织的,只是文件资料上盖的总承包单位的公章,所以才造成了目前的局面。

最需要专家给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后续如何处理。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中“按有关法律处理”到底是那条法律法规条文?
再次谢谢各位专家。






  发贴时间2015-04-20 09: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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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祝东风
题目:招标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招标已结束,双方已经签订了分包合同,不存在招标失败的说法。

题述情形是出现了违约问题,应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因项目属于依法招标的范围,重新确定项目实施方只能重新招标。

对于22.1.2中有关法律,主要是指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包括重新招标所产生的费用、工程延期的损失等。

供参考。

                                         祝东风
                                        2015.4.20






  发贴时间2015-04-20 11:38:5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专业工程分包人放弃中标合同应如何处理后续工作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9.*




  Virid老师我没有扯远,不是针对提问者说的,就是针对你说的,所以你扯远了!你说《2007年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期,你为何不给我依据,依据那个文件?请赐教!
  Zthdjs先生,终于看到了你们的合同的规定,与我说的《2007年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基本一致,但是请在往下去提供: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是如何规定的。依据你们的合同规定,对违约的分包人进行索赔、支付和结算。完成后在对暂估价项目重新招标。也就是说再次招标选择暂估价项目分包人。但不能直接发包给总承包人。如果再次招标失败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直接发包给总承包人,因已经两次招标失败。就如祝东风老师的意见。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 19.






  发贴时间2015-04-20 18: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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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4.106.135.*




针对民,法无禁令皆可行。在民事活动中,只要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禁止做的事,都可以做。提问者所提供的材料,如果将分包中标人(合同的承包人)提出经核算低于成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认定为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之规定的情形,那应当重新招标。
如果重新招标,建议不能由总包组织招标,而且还应鼓励总包积极参与该分包招标。
我还想说一点,任何就同一事情制定前后两种法律规章,新法实施后,旧法还能实施?现状就建设工程而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工程是分包的情形有没有、有多少?要是超过了,显然招标人会采取分段招标等减少工期的策略,以规避风险;所谓技术复杂,那只是技术资料和图纸不够明确时所述的情形,待明确后也就不是了,能够达到分包工程招标时的技术资料要求,那显然不存在技术复杂情况。






  发贴时间2015-04-21 09:48:3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否过期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0.*




  我说它未过期,你偏说它已经过期,又拿不出法律和法规的依据。拿出的理由是不能说服我的。在我国当前基本建设领域中大中型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工期超过12个月工程,工程项目设计不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是有很多的。所以《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范围很广,各部委均以其依据编制本行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都在使用中。所以“过期”说不敢苟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 23.






  发贴时间2015-04-23 09:56:50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5.82.192.*




提问者,你司现在应积极推进项目进展,如果纠结在招标投标问题上,会无限期的延迟项目竣工,对你司不利。





  发贴时间2015-04-23 1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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