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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政府采购条例五十二条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矛盾
作者:sxzhkt
题目:政府采购条例五十二条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矛盾
MAIL:sxzhkt@163.com
IP地址:124.165.76.*


二者关于质疑时间

  发贴时间2015-04-20 09:16:49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5.82.192.*




可以看得出来提问者擅长找茬的工作。
条例第52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是针对询问的答复时间;采购法第53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是针对质疑的答复时间。询问和质疑两者有区别。
另外,前述条例第52条条款实际是针对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而言。
个人结论:两者看似矛盾而又不矛盾。两者有差别,询问不一定书面,质疑必须书面。






  发贴时间2015-04-22 14:04:24 
 ** 贴子回复

作者:yb3544132
题目:1
MAIL:32590540@qq.com
IP地址:182.134.35.*




可以看得出来提问者擅长找茬的工作。
呵呵






  发贴时间2015-06-23 11:08:35 
 ** 贴子回复

作者:nandewoyc
题目:觉着
MAIL:303920534@qq.com
IP地址:111.206.198.*




有冲突的时候,宜严不宜宽





  发贴时间2015-08-28 12: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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