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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查处工程围标串标案件,公安部门能扣押存在交易中心帐户的投标保证金吗?
作者:pjztb1
题目:查处工程围标串标案件,公安部门能扣押存在交易中心帐户的投标保证金吗?
MAIL:pjzfcgzx@163.com
IP地址:220.191.229.*


请教老师一下

  发贴时间2015-04-20 09:44:43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5.82.207.*




暂时没有类似的法律条文。





  发贴时间2015-04-20 09:57:19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投标保证金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如有扣押,可看看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中所依据的的条文,再加以分析。

                                                






  发贴时间2015-04-20 13:32:25 
 ** 贴子回复

作者:pjztb1
题目:补充一下资料
MAIL:pjzfcgzx@163.com
IP地址:220.191.229.*




谢谢,补充一些资料。扣押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下一步如何做。我们认为,投标保证金是银行存款,只能协助冻结,不知有没有依据。





  发贴时间2015-04-20 14:02:24 
 ** 贴子回复

作者:zthdjs
题目:可以扣押
MAIL:zthdjs@126.com
IP地址:124.205.67.*




根据《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并结合《招标投标法》第53条,公安机关是可以在侦查阶段扣押投标保证金的





  发贴时间2015-04-20 15:02:19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投标保证金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如果是银行存款,存款方应是投标人,而现在款项在交易中心账户上,因此不可能认为是投标人的存款而采取冻结措施,认为公安机关适用刑诉法第139条没有问题。

个人意见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5-04-20 17:00:20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4.106.135.*




    此案让我有所学习和收获。根据提问者所提的问题可以知道,公安机关扣押的实际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扣押的前提必须满足两方面的条件。
    其一,必须满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即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六种情形之一。
    其二,必须是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
   否则公安机关不能以《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之规定扣押存在交易中心账户内的投标保证金。






  发贴时间2015-04-20 18:31:33 
 ** 贴子回复

作者:华仔
题目:同楼上
MAIL:394040122@qq.com
IP地址:61.191.99.*




同楼上





  发贴时间2015-04-20 20:40:37 
 ** 贴子回复

作者:pjztb1
题目:法无授权不可为
MAIL:pjzfcgzx@163.com
IP地址:220.191.229.*




    谢谢楼上的分析。我也找了点依据,与大家 交流分享。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依据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依据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号令)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发贴时间2015-04-21 13: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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