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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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是对职业道德的考验。你公司还没有招标,没有与你所说的承包商签约,你所说的承包商还不构成合同他方主体,不能称呼为承包商。如果在今后你司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该企业参与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之规定,该企业不具备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资格。若参与并且中标,你司现在的行为实际是虚假招标,有串通的情形,影响公平、公正原则,很容易触犯到刑法所述的串通投标罪。
当然,证据很难被他人获取,不过要记住没有不透风的墙,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旦被检举告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015-04-22 17: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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