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报价与投标函的报价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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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提出的问题,可能因为我们是处在不同行业的关系,有一些不解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交流,请说明一些问题:
1. 何谓“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我理解是指以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的办法,对吗?
2.何谓“涉及的分部分项单价抽取评分,主要材料抽取项目评分中的材料单价”?我理解“涉及的分部分项单价抽取评分“是指评审”分部分项单价”的合理性,并评分,对吗?我理解“主要材料抽取项目评分中的材料单价”是指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并评分,对吗?
如果我理解的对时,按我的理解对你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我拜读了你提供《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但是遗憾的是这么重要的文件,居然无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27号令第十九条均规定了算术错误修正原则:(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法规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原则,因算术错误是难以避免的,修正后才是投标人的真实反映。又因投标函中一般是由投标人填报投标总价时,有文字数额和数字数额,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数字数额的汇总价。如果数字数额都一致,而文字数额与数字数额不一致(这可能有两种情况:其一,投标人就是写错文字部分,因有上述原则,因此无论相差多少,都应由自己承担;其二,依据投标的竞争情况,密封投标文件之前,进行修改总价格的文字数额部分,以适应竞争的需要。而其他数字数额,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总价和汇总价更无法也来不及修改一致,只能以后在合同实施时补救)时,以上述原则,以及投标函在合同中的重要地位,是以投标函中文字数额为准计算评标价。因此出现你说的:“涉及组价内容,例如综合单价和主材单价,如果采用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涉及的分部分项单价抽取评分,主要材料抽取项目评分中的材料单价应如何确定?是修订还是使用原清单组价中对应的原始价格。”各种问题。我认为因来不及修正,只能按原单价进行合理性评审,并计分。总价依据文字数额合理性评标,并计分。如果该投标人中标,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以及签约的合同价格。都应以文字数额部分为准。也所以才有在合同实施时,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时,才有“结算时某子项单价为文字数额中标价/清单汇总价×某子项原综合单价”。这个“某子项单价”乘该子项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规定的计量标准计量完成的数额)等于该子项结算额。本人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的合同管理中,就是这样处理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如果我对你的问题理解的不对请指正,可再交流!
唐广庆于2015.05. 06.
2015-05-06 15: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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