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报名和资格审查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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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招标投标,总有些部门或单位搞“创新”,过去国内国外从未有过“报名程序”,我国居然在某些项目采用报名程序,真是独到的“创新”。这本是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就是所谓的“报名”,真是国人语言太丰富了!更有甚者不知何时又加上“报名时提供资质情况”,这时就进行资格审查!把我国的投标人都当成“美国的黑人”了!说明我国的投标人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多么的弱势群体!什么时候把投标人看成是朋友,在经济地位上与招标代理和招标人是同等。实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请注意是“邀请”不是必须!最好事先发邀请请柬,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带着请柬而不是身份证明时,我国招标就进了一大步!(对不起扯远了!)
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即为所谓的报名),只带介绍信即可,无需资质资料。在资格预设阶段或评标初审时进行资格后审。
基于上述情况,报名时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而报了无在建项目,就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而不予受理报名。这是哪家的规矩?在那个法律法规上有?为何对我国的投标人竟如此苛刻!可悲!可悲!
本人在上一个1046条目中,已经说过,在招标期间不要过分要求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问题,这是人才的浪费!合同的签订应由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理,无须有项目经理参与签字,当然如果项目经理也是被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时,也不能排除其签字。我认为招标期间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是指合同执行期必须在岗,他不能分心管理承包项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 06.
2015-05-06 11: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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