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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中标无效,合同已履行,且投标有效期已过,如何处理
作者:junxun14
题目:中标无效,合同已履行,且投标有效期已过,如何处理
MAIL:junxun14@126.com
IP地址:182.112.59.*


一监理项目,去年7月定标,现今原中标单位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合同已履行并过半,且原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已过期,招标人应如何应对,针对招标人和原中标单位之间的合同处理问题,针对合同履行大半的情况是否重新招标还是可以重新确定中标人。认定中标无效涉及原中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行政监督应如何处罚。请各位老师指点,并列明依据。

  发贴时间2015-05-14 17:26:28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6.91.114.*




    首先,提问者所提问题涉及面较广,即使是专家,没有经过专家团队会审,是不可能得到全面的答复,而且所涉及的咨询费较高。
    针对提问者所提问题,个人答复如下:
    其一,提问题所述材料表明,中标结果已经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之规定,因重新招标。针对合同处理,首先因画清工作面,落实合同履行情况,确认实际有效产值,办理交接证明,如有争议,应通过第三方予以确认,至于合同无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予以处理无效合同纷争,具体建议咨询企业法律咨询顾问。
    其二,针对行政监督如何处罚,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办理。






  发贴时间2015-05-15 11:18:33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监理项目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问题比较复杂,且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不同的结论,建议提问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中标无效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提供虚假资料也分情况,会涉及到合同的效力。
a.资质问题,不符合监理的要求,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合同无效;
b.合同无效后涉及到原有行为的认定、财产的返还,如全部否定已实施的监理工作,不一定符合业主的经营目的;
c.其他问题导致中标无效,最高院关于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个人认为不一定适用,这是个监理合同。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如业主不申请变更或撤销还是有效的。

2.该监理项目是否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a.如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可不用再招标,重新确定新的监理单位;如其他问题导致中标无效,合同在未撤销或变更前还是有效的。
b.如是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如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应重新招标;如其他欺骗问题导致中标无效,也是应重新招标,同时需要申请撤销原有合同。

3.因投标人弄虚作假导致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相关处罚在此也不多说,具体有条文规定。

本人虽然在公司从事法律工作,但建设工程合同是专业性特点最为突出、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类合同,如Virid所说,有些问题也需共同讨论得出结果,个人不敢简单下结论,以上仅从法理上分析,供参考,具体如何操作或考虑,还须视公司的具体业务要求来确定,毕竟项目有期限、费用等实施要求。

                                                                                                                           祝东风
                                                                                                                          2015.5.15






  发贴时间2015-05-15 14:59:50 
 ** 贴子回复

作者:张笛律师成都
题目:已部分履行的工程项目被宣布中标无效的后续处理
MAIL:294320510@qq.com
IP地址:42.81.45.*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因合同未履行完毕,应停止履行。但已履行部分的工程如质量合格,业主方应给予适当工程款。但利润不予支持。






  发贴时间2015-09-05 13: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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