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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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问者所提问题涉及面较广,即使是专家,没有经过专家团队会审,是不可能得到全面的答复,而且所涉及的咨询费较高。
针对提问者所提问题,个人答复如下:
其一,提问题所述材料表明,中标结果已经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之规定,因重新招标。针对合同处理,首先因画清工作面,落实合同履行情况,确认实际有效产值,办理交接证明,如有争议,应通过第三方予以确认,至于合同无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予以处理无效合同纷争,具体建议咨询企业法律咨询顾问。
其二,针对行政监督如何处罚,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办理。
2015-05-15 11: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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