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长尾夹 题目:请教评标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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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好:
在近期的评标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某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但是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投标人提供的是某产品的型式试验证书,评委会咨询了发证机关: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的区别和关系?得到的答案是型式试验报告分为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通过后发放型式试验证书,所以型式试验证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可以代替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使用并出具了相关的说明涵。评委会因此判定提供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提供型式试验证书的投标厂家均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
评审结束后有投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委会更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明明白白写的是投标人具有有效的某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无报告将否决投标,评委会擅自将型式试验证书当型式报告使用,属于擅自更改招标文件行为。只能是提供报告的投标人有效,提供证书的厂家均应该做废标处理。
那么想请问专家,评委会在评标过程的处理是否妥当呢?存不存在异议人提出的评委会擅自更改评标标准呢?
2015-05-15 10:3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