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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各位老师,中标候选人(第1名)不签合同,按序推荐,第2名也不签合同,保证金能
作者:lisa
题目:请教各位老师,中标候选人(第1名)不签合同,按序推荐,第2名也不签合同,保证金能
MAIL:suntong48@163.com
IP地址:222.35.42.*


请教各位老师,中标候选人(第1名)不签合同,按序推荐,第2名也不签合同,保证金能扣吗

  发贴时间2015-05-25 12:37:20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6.92.105.*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保证金不是能不能扣,而是予以没收,但是前提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而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如果中标人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弥补自身的损失。





  发贴时间2015-05-25 14:21:28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这需要分析和确定原来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什么不签订合同的原因,并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1、若因为原来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废除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若因为招标人强制中标候选人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改变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或强制中标候选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视作招标人违法违规,
   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另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因上述第1条原因,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丧失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5-05-25 14:31:1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0.*




  基本赞同两位老师的意见。并补充以下看法:
  1.如果对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时不能称其“中标候选人”应称中标人。即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建议:尽量不要采用重新招标方式。
  2.何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本人认为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的原因之外,都为不正当理由。在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不签订合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除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之外,由此给招标人带了的损失,应由中标人给予补偿。如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增加的合同费用,应由其补偿。由于未签订合同因此不受《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约束,即与履约保证金无关。
  3.如果招标人违背《招标投标法》答五十九条之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以及违背《实施条例》第第五十七条规定时,中标人有权拒绝,并应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而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招标人给予补偿,当然也不能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 25.







  发贴时间2015-05-25 15: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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