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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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赞同两位老师的意见。并补充以下看法:
1.如果对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时不能称其“中标候选人”应称中标人。即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建议:尽量不要采用重新招标方式。
2.何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本人认为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的原因之外,都为不正当理由。在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不签订合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除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之外,由此给招标人带了的损失,应由中标人给予补偿。如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增加的合同费用,应由其补偿。由于未签订合同因此不受《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约束,即与履约保证金无关。
3.如果招标人违背《招标投标法》答五十九条之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以及违背《实施条例》第第五十七条规定时,中标人有权拒绝,并应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而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招标人给予补偿,当然也不能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 25.
2015-05-25 15: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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