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放弃投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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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通过熟读招标文件,评估资格合格条件,认为自己达不到资格要求,或者招标项目不是自己的优势,或者项目支付条件过于苛刻,或者工期过紧,或者项目质量标准过高等原因,不适于投标时,投标人在投标前决定放弃投标这是他的权利。也就是说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后,经过熟悉和研究,如何投标,投什么性质的标,以及放弃投标均属于投标人的权利。决不能要求只要购买招标文件的就必须投标,否则扣留投标保证黄金,或者作一次不良投标记录处罚等规定,是不对的,不应该的。
国际上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提交投标文件(即是否投标)由投标人自主决定,无任何约束条件;我国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只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没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后,不提交投标文件(放弃投标)时,要书面通知招标人。”
本人认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论是放弃投标还是撤回己提交投标文件,以及是否书面通知招标人,都应由投标人自主决定,不应有任何限制条件。既不能扣留其投标保证金,也不能作不良记录处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 27.
2015-05-27 2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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