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长尾夹 题目:评标过程中关于资质有效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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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老师好:
在某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提供有效的管理体系证书”的投标被否决。有部分投标人提供了明显的具体的带有招标产品“XXX”生产字样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评委认定有效;另一部分投标人提供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比较笼统,写的是“XX类”产品的生产(没有具体到招标产品名称,而是写的比较宽泛;例如招标产品是手机,管理体系认证中写的是“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智能设备”等类似情况)。评委会经过集体讨论后认为“无法否定其不覆盖招标产品,故认为这部分投标人的体系认证证书也有效”。结束后,有投标人提出异议,认为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没有明显的“招标产品生产”字样的那部分投标人均应做废标处理。
请问各位专家老师,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的处理是否妥当?投标人异议是否合理?管理体系认证中到底是什么样的内容可以认为覆盖招标产品。
2015-06-01 14:4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