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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拦标价、招标控制价
作者:majieak
题目:关于拦标价、招标控制价
MAIL:majieak_007@163.com
IP地址:113.135.192.*


专家老师好:1、拦标价和招标控制价是否是一样的?2、是否都是提前公布的?3、如不一样有什么区别?和标底有什么关系?

  发贴时间2015-06-08 10:20:5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可以看出,标准称谓应是“最高投标限价”,你提到的不标准的称谓“拦标价和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内涵是一致的。应统一到《实施条例》上的称谓。另外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最高投标限价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表明,可以表明具体数值,或者表明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表明具体数额!结论是必须告知投标人,以便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是不同的。标底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实施核定的合同预算,用标底的计算基础核定最高投标限价。一般情况下是将标底降低一个百分比即为最高投标限价,也有时利用标底核定“成本”,即从标底中扣除合理利润(如合同估算价的7%)。这里的“成本”是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的(二)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的“成本”。
  以上是本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和招标控制价,以及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的看法,供你参考。下面再谈谈个人对“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理解,请大家批评指正:
  1.《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等于允许“可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从表面上看用它可以控制投标人串标哄抬投标报价。但是有了他,等于为串标开了绿灯!同时使得招标的重要内涵“竞争”,已经消声灭迹。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要贴着最高投标限价报价就行。这还何谈优胜劣汰、竞争推动科学管理和技术革新。所以有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中的竞争核心已经不在!
  2.标底在招标项目中是十分重要的指标,绝不是可有可无数据。但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言外之意就是标底是可有可无的。而《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否决其投标条件(五)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那么其成本和最高投标限价用什么数据核定?我认为这两个数据都是用标底核定出的。另外《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三款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上述又规定低于成本将被否决其投标。这里的成本实质性含义就是“最低投标限价”。在这个问题上《实施条例》是自相矛盾的。
  以上可以看出《实施条例》中,在最高投标限价、最低投标限价、成本、标底等概念是混乱的!之间的关系也是不明确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6. 10.






  发贴时间2015-06-10 2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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