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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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招标项目,出现这种情况,评标委员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既然该项目都到了即将交工阶段了,事前发生的事情已经无法弥补或挽回,建议参照以下办法处理:
1、如为招标项目,此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和第五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故应被视为非法串标。
招标人将这个标段违法串标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依据国家规定予以行政等方面的处罚,另外可以予以违规失信公示曝光;
2、如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被视为参与非法串标,按照规定:应该为无效合同。但在目前这个阶段,依据《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6.17
2015-06-17 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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