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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三方合同
作者:陶木然
题目:三方合同
MAIL:1547998328@qq.com
IP地址:218.21.220.*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在前期签订了总包合同是降造系数合同。即结算方式为总造价上降5%。后期又和总包分包签订了三方合同,约定该分包项目不再参与降造。这种情况应该执行总包合同还是分包合同,有无相关法律依据。谢谢老师。

  发贴时间2015-06-09 09:54:47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认定执行前期的总包合同还是后期的分包合同,还需看实际履行中是否存在更、指标调整等情形。

在广东,对于工程价款结算,在省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有规定,供参考。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献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谢谢!
                                             祝东风






  发贴时间2015-06-12 13: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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