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合同执行期追加采购相同的货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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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virid老师的意见。这样的问题提的很好,只有在我国容易发生这类的问题,在国际上通常是不会发生的。这与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有关。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就可以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因为该法中标条件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也就是说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只能由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这样才能使得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标!也因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继续采购相同的货物应是经济的。也就不会存在你说的:“招标人与供应商串通高价采购行为。”可惜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相当于我国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竟在我国基本排除,大都使用综合评估法(即评分法)。这种方法就会出现采购的货物价格不是低的,而是高的。也才有你说的情况发生。所以本人认为:“我国在评标方法的选择上,已经走进了误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6. 28.
2015-06-28 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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