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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依法应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的合同变更问题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依法应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的合同变更问题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211.99.16.*


回复中详述

  发贴时间2015-06-24 16:06:37 
 ** 贴子回复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依法应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的合同变更问题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211.99.16.*




对于依法应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的合同变更,对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但是对于非政府采购,而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对于合同变更金额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呢?
如果没有规定,如何避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先招一小部分标的物,签订合同后以合同变更的形式采购大宗标的的情况出现呢。






  发贴时间2015-06-24 16:09:45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58.20.19.*




个人认为,既然是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那就得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招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而且项目要经受审计的审查,提问者担忧的情形,极度容易成为串通投标罪,项目法人的领导层谁愿意3年的牢狱以及愿意毁前程,就让它去尝试吧。





  发贴时间2015-06-26 23:33:2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合同执行期追加采购相同的货物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50.*




  本人同意virid老师的意见。这样的问题提的很好,只有在我国容易发生这类的问题,在国际上通常是不会发生的。这与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有关。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就可以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因为该法中标条件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也就是说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只能由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这样才能使得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标!也因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继续采购相同的货物应是经济的。也就不会存在你说的:“招标人与供应商串通高价采购行为。”可惜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相当于我国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竟在我国基本排除,大都使用综合评估法(即评分法)。这种方法就会出现采购的货物价格不是低的,而是高的。也才有你说的情况发生。所以本人认为:“我国在评标方法的选择上,已经走进了误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6. 28.






  发贴时间2015-06-28 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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