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异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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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我理解其中是“异议”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问题不同,“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资质预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地方,比方说认为有歧视性条款之类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问题则可以包含技术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2015-07-13 0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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