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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若潜在投标人过多是否可以采取有限数量制?
作者:zhanglisha
题目: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若潜在投标人过多是否可以采取有限数量制?
MAIL:zls13269520055@126.com
IP地址:120.68.252.*


请问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若潜在投标人过多,是否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采用有限数量制,按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前5名?
因为查阅了相关文件,看到只有资格预审采取有限数量制,不知资格后审是否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发贴时间2015-07-28 19:24:46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44.*




不能。采取资格后审的招采项目,不能采用有限数量制。提问者的想法,实际上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规定的情形。如果认为过多,应采取资格预审或在资格后审期间,全体2/3评委认为延长评标时间的前提下,延长评审时间直至完成评标工作。潜在投标人多对你们选择优秀的承包人有利。





  发贴时间2015-07-28 22:42:00 
 ** 贴子回复

作者:zhanglisha
题目:那资格预审采取有限数量制是否也违反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呢?
MAIL:zls13269520055@126.com
IP地址:120.68.252.*




若按此说法,那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呢?





  发贴时间2015-07-29 10:01:03 
 ** 贴子回复

作者:zhanglisha
题目:000
MAIL:zls13269520055@126.com
IP地址:120.68.252.*




若招标人不想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但资格后审投标人较多的话,是否可以先评审商务标,按照商务标得分,从高到低取5-7名进行技术标评审?这样是否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贴时间2015-07-29 11:02:36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44.*




首先,提问者质疑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呢?答案是否定的。提问者没有明白资格预审的规则。
简单核心的说,资格预审是将拟参与竞标的信誉、技术等方面的企业择优排序,与资格后审的内容大致相同。竞标人数过多,允许采用有限数量制,是保护招标人,同时也是避免招标人和竞标人无形的浪费,核心就是公平、择优。由于进行了评审委员会对参与资格预审的竞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故不存在违反条例32条的规定。招采活动经过资格预审,后续工作的重心就是按照招采规则审查竞标人的报价并择优选定最优竞标人。简单的说,资格预审实际就是将资格后审的招采活动的一部分工作前置。






  发贴时间2015-07-29 12:09:09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44.*




提问者所提若招标人不想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但资格后审投标人较多的话,是否可以先评审商务标,按照商务标得分,从高到低取5-7名进行技术标评审?这样是否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其答案也是否定的。
资格后审,必须对所有合格投标的竞标人予以评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如果对部分评审,是不能做到公平原则,无法公平的满足中标人的条件。






  发贴时间2015-07-29 12:18:02 
 ** 贴子回复

作者:zhanglisha
题目:非常感谢您的答复。
MAIL:zls13269520055@126.com
IP地址:120.68.252.*




非常感谢您的答复,解决我在招标具体工作上遇到的问题,谢谢。





  发贴时间2015-07-29 12:48:3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资格后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0.*




  本人完全同意virid老师的意见,仅补充以下看法:
  1.通过市场调查,在投标人多的情况下,不应采用资格预审而采用资格后审是一个不明智的选择。这会增加评标工作量,是得不偿失的!采用资格预审可以节省大量评标工作。采用资格后审时,为减少评标工作量,应在招标公告中详细表明本项目的资格合格条件。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之前,首先评估自己是否合格,评估后再购买招标文件。另在初步评审阶段,首先用资格条件评审各投标人的资格,不合格者随即否定其投标,以减轻投标人过多的评标压力!
  2.通过资格后审的所有投标人,都应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选择中标候选人和排序,以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3.为什么资格后审不能采用有限数量制呢?两种资格审查的最大区别是资格预审只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投标文件相比要简单的多)。而资格后审是已经进入评标阶段,也即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也就是说投标人花了很大精力编制了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投标文件都未看一下,依据提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就否定一些投标人的投标。这既对投标人不尊重、不公正,也给他造成极大浪费!而且很可能淘汰的投标人中有的是高水平、高效率、高竞争力的投标人,这对招标人来说,也是极大损失!
  结论:资格后审的招标,是不能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评审。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7. 30.






  发贴时间2015-07-30 21:58:37 
 ** 贴子回复

作者:qingfengtan
题目: 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若潜在投标人过多是否可以采取有限数量制?
MAIL:297415277@qq.com
IP地址:60.174.80.*




借这个问题,请教个其他问题,公开招标的方式,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办法的设置是先进行资格后审,再对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技术标评审,第三,技术标得分高的前3-5名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价格最低且商务标评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以此类推,这种评标办法的设置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赐教。如上述表达不清晰的,我再补充,谢谢。





  发贴时间2015-08-13 16:37:32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28.*




答案还是不允许。
资格后审只有步骤一和步骤二。步骤一,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含投标文件形式审查和投标响应性审查,步骤二,对在步骤一满足要求的投标单位进行详细评审。
形式评审: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有效签章、投标文件格式、报价是否唯一等。2.资格评审: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类似的项目业绩、企业信誉、项目经理等。3.响应性评审:投标工期、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保证金、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在形式审查后,满足的单位就必须全部详细的评审,不可以采取技术得分高低排名而取舍,否则属于歧视待遇,而且也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予以评审。再说,技术标得分高,不一定就实际,技术高所消耗的费用也高,对招标人的投资不利。






  发贴时间2015-08-14 04:44:25 
 ** 贴子回复

作者:qingfengtan
题目: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若潜在投标人过多是否可以采取有限数量制?
MAIL:297415277@qq.com
IP地址:60.174.80.*




非常感谢老师的回答,我还想问下,第一,招标文件设定的评标办法就是这个评审方式,“技术标分高的,前3-5名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价格最低且商务标评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以此类推”应该不存在专家说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予以评审,技术高所消耗的费用高,”这个概念;第二,如果是“歧视待遇”,这个靠哪条法律条文呢?请赐教,这也是我一直疑惑的问题。谢谢。





  发贴时间2015-08-14 09:18:14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提问者qingfengtan所提的两个问题,我答复如下:
1、《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规定了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范围,该标准文本中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只能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予以确定是最低投标价法还是综合评估法,是不能随着招标人任意想法而改变。
2、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修改后)》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若采用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若采用综合评估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相关的条文都可在该规定中找到。从中就该知道,在详细评审中需要对每一位投标人进行评审,而不能再在详细评审中再次进行二次筛选。
3、所谓的歧视待遇,有很多形式,提问者所述的在评审中二次筛选就是《条例》32条所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原因就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标准与方法,没有你所述的那种方法。你那种方法,无法满足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因为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各投标人的报价是相互制约的,而你所述的方法,仅在部分投标人中制约,这就是歧视,所确定的中标单位,无法做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之规定。 






  发贴时间2015-08-15 01: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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