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资格后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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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virid老师的意见,仅补充以下看法:
1.通过市场调查,在投标人多的情况下,不应采用资格预审而采用资格后审是一个不明智的选择。这会增加评标工作量,是得不偿失的!采用资格预审可以节省大量评标工作。采用资格后审时,为减少评标工作量,应在招标公告中详细表明本项目的资格合格条件。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之前,首先评估自己是否合格,评估后再购买招标文件。另在初步评审阶段,首先用资格条件评审各投标人的资格,不合格者随即否定其投标,以减轻投标人过多的评标压力!
2.通过资格后审的所有投标人,都应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选择中标候选人和排序,以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3.为什么资格后审不能采用有限数量制呢?两种资格审查的最大区别是资格预审只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投标文件相比要简单的多)。而资格后审是已经进入评标阶段,也即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也就是说投标人花了很大精力编制了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投标文件都未看一下,依据提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就否定一些投标人的投标。这既对投标人不尊重、不公正,也给他造成极大浪费!而且很可能淘汰的投标人中有的是高水平、高效率、高竞争力的投标人,这对招标人来说,也是极大损失!
结论:资格后审的招标,是不能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评审。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7. 30.
2015-07-30 21: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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