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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作者:guest
题目:请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MAIL:guest
IP地址:125.72.118.*


1、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时,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必须填写完整?如果是空白可以吗?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这些环节,哪些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再要约和承诺。
谢谢!!

  发贴时间2008-05-12 16: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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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
MAIL:guest
IP地址:221.223.62.*




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属于 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  属于 要约 
中标通知  属于 承诺






  发贴时间2008-05-15 10: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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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
MAIL:guest
IP地址:221.223.62.*




须依据项目内容和实际情况,将合同执行涉及到的所有内容编写齐全。





  发贴时间2008-05-15 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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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http://user.qzone.qq.com/100249876/infoc
MAIL:guest
IP地址:124.92.46.*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上文中列举的要约的要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这几条要件都是对的,关键分析得出了偏差。 
①   招标文件不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单位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才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才是要约。 
②   招标文件发出后,并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只是希望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向招标人做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图。 
③   招标文件是向多个投标人发出的,所以没有特定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因此也不符合要约的要件。 
④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释义中这样写道:投标人也有权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也有权撤回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这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招标一般被看作要约邀请,而投标则作为一种要约,潜在投标人是否作出要约,完全取决于潜在投标人的意愿。 
⑤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释义中这样写道: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⑥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释义中这样写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即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自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 
ddzx-guo






  发贴时间2008-05-15 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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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谢谢老师
MAIL:guest
IP地址:118.213.19.*




谢谢楼上!!!





  发贴时间2008-05-19 17: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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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请问若投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为空白,如何处理?
MAIL:guest
IP地址:118.213.19.*




请问若投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为空白,如何处理?谢谢老师!!





  发贴时间2008-05-19 17: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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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标准文件的中专用条款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5.*




  不能是空白。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全国各地、各部委系统、各项工程建设项目。也就是说在我国境内的工业民用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航空、码头等工程项目都是适用的。招标文件中要不加修改的全文纳入通用合同条款。因此应结合项目所在地、各行业特点和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如果是试点项目可以修改)的就是专用合同条款。在这样地条件下,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合在一起,就是特定地地点、特定地行业、特定地工程的完整合同条款。所以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会编制专用合同条款。何况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某些问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说明呢。如“专用条款指明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除外”、“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条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规定外”、“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等。以上可以看出,如果专用合同条款是空白时,通用合同条款提出的“专用合同条款”如何办?所以是不能空白的。
  结论:不能空白,作为有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能够编制出高水平的专用合同条款的。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5.19.






  发贴时间2008-05-19 23: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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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谢谢唐老师
MAIL:guest
IP地址:125.72.120.*




谢谢唐老师!!





  发贴时间2008-05-20 11: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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